10月10日,山東省政府發(fā)布關于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產(chǎn)安全責任事故,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的人員6人,建議問責人員9人。
10月10日,山東省政府網(wǎng)站發(fā)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jīng)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并經(jīng)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產(chǎn)安全責任事故。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的人員6人,分別為:
1.李洪振,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海翔”號貨輪三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陳宇鋒,江蘇省南通市海鷗救生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江海寧,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海翔”號貨輪水手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張立群,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海翔”號貨輪水手。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鄭壽云,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海翔”號貨輪船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潘其雄,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船技部機務主管,是其公司指定并授權“金海翔”號貨輪在榮成市山東西霞口修船有限責任公司維修期間的船東代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監(jiān)察對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后,由當?shù)丶o檢監(jiān)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處理。
建議問責人員9人,分別為:
1.賀蓓蕾,中共黨員,中國船級社青島分社威海檢驗處驗船師。建議由中國船級社青島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相應的處理。
2.王文軍,中共黨員,中國船級社青島分社威海檢驗處黨支部書記、處長。建議由中國船級社青島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相應的處理。
3.薛青,中共黨員,榮成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綠色發(fā)展推進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4.原永東,中共黨員,榮成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建議給予其誡勉。
5.洪加躍,中共黨員,榮成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
6.張君,中共黨員,榮成市成山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劉華杰,中共黨員,榮成市好運角旅游度假區(qū)黨工委副書記、成山鎮(zhèn)黨委書記。建議給予其誡勉。
8.李江,中共黨員,榮成市好運角旅游度假區(qū)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
9.鄭躍文,中共黨員,榮成市委常委、好運角旅游度假區(qū)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建議對其談話提醒。
同意對福建省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建議福建省政府組織協(xié)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對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朱勇進,黨委副書記、總經(jīng)理吳良奇,副總經(jīng)理董斌、梁守宇、劉亞華,安全總監(jiān)兼安監(jiān)部經(jīng)理潘共平,總輪機長兼船技部經(jīng)理胡賢煥,總船長兼海務部經(jīng)理陸澤萬作出行政處罰,并對上述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建議福建省政府組織協(xié)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對福建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建議福建省政府組織協(xié)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有關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提出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并對其有關責任人員提出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意見。
同意對江蘇省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建議江蘇省政府組織協(xié)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對南通市海鷗救生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葛錦妹、總經(jīng)理曹偉作出行政處罰。建議江蘇省政府組織協(xié)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有關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提出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并對其有關責任人員提出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意見。
同意對山東省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意見。由威海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對山東西霞口修船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吉大,總經(jīng)理趙志剛,總監(jiān)冷松,總經(jīng)理助理劉華功、曲文生,生產(chǎn)部副經(jīng)理趙月,安全部經(jīng)理田吉源,生產(chǎn)部修船主管薛功喜等作出行政處罰。
責成榮成市委、市政府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威海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送省紀委省監(jiān)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